广东八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广东八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26#、43#厂房项目拖欠塔吊班组3名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6〕第293-2号:“你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承建了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26#、43#厂房项目,并将建筑起重机械工程发包给常州达丰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现该项目存在拖欠常州达丰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塔吊班组3名工人工资的情况,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你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先行清偿的责任。
现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限你单位在2026年4月24日前先行清偿上述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支付凭证及整改报告提交至清城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将你们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63-3939076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楼二楼
附件: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26#、43#厂房项目塔吊班组欠薪工资表.pdf”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9日